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续订该合同。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约,则需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六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并请求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则属于
违法行为,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即劳动者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