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在休息日进行
加班,并得以合理地安排调休,则无需给予额外的
加班费用。
2、相应的
法规明确指出:对于在休息日安排
劳动者进行工作,然而又无法提供相应调休补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薪资水平的200%作为加班报酬。据此可知,当休息日出现加班现象时,用人单位大可优先考虑安排员工进行调休,若实在无法实现补休的前提下,方有义务向员工支付不低于正常薪酬200%的加班费用。换言之,在双休日加班之后,究竟是选择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用,这一决策权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劳动者并无任何选择的余地。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