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应以
劳动者在本企业中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每达到一年就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基准,但对于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情况,则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如若不足半年的话,则需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了雇佣方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此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比例及限额可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执行,并且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2年。在此条款中,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约结束或被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水平。
根据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要求,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已经超过一个月且还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