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签订的为期三年的
劳动合同时,所设定的
试用期不能超出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岗位需求;而劳动者亦应对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决策。因此,试用期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选择,也是双方共同确认彼此是否适宜合作的重要阶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中所必备的条款,而是双方可协商达成的内容。尽管如此,若双方确实约定了试用期,那就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为,
没有劳动合同,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试用期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