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情形中,将被视为构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是应当签署但未能签署的
劳动合同;其次是用
口头协议来替代书面劳动合同;再次是通过其它类型的合同来取代正式的劳动合同;然后是当
劳动合同到期后既没有予以终止亦没有进行
续签所形成的事实延续性的
劳动关系;最后是如果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或相关条款有所欠缺甚至违反法律
法规,使得合同实际上失效,然而双方仍按照此种合同约定来建立
劳务关系的话。在评估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凭证:首先是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
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缴付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其次是雇主向劳工发放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凭证,例如“工作证”和“服务证”等;第三是由
劳动者填写并提交给雇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以及“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再者是出勤及考勤记录;最后是引用其他劳工人士的证词作为
证据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