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工厂提出的解雇建议,
当事人有权选择不予接受并继续坚守岗位,假如公司在明知当事人反对离职的情况下依然强行执行其单方
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有理由以实际解聘的原因为依据,依法向该企索要经济上的
赔偿或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