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在因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时,原则上应当经与工会以及全体员工充分协商后方能适当延长工作时长,但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
在遇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长的,务必确保在此基础上保障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且每日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小时,而对于每月延长工作时长的总计则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