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结束
雇佣关系之后,关于
保密协议的签订事宜应该如何处理呢?这是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的问题。那么,究竟要商讨什么事情呢?那就是保密协议的范畴、保密协议的
有效期以及提供的
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
违约责任等等重要的内容。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进行协商,洽谈到底该如何签订这份保密协议。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建立
劳动合同时就预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息息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他们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明确定义在解约或结束劳动合同之后,何时开始实行经济补偿,这个时长可以达到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按照约定,他将不得不向用人单位支付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关于保密协议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包括涉密内容和范围在内,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秘密清单的形式来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信息。关于保密期限,它的长/短甚至可超过
劳动关系存在的期限,甚至可以持续至雇员离开用人单位后相当一段时间。关于保密费用,尽管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然而实际上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用,对于保护企业的机密信息能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还有就是,保密义务和责任,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将不能规定员工泄漏时须支付违约金,仅能够要求其通过
赔偿方式来弥补因此给企业带来的任何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