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企业为员工提供了精心策划的培训项目,并与其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服务期限条款,然而当该员工决定离职且尚未完成服务期限时,该企业提出
赔偿请求便合情合理,但是
赔偿金额不得超出服务期限中尚待履行的那部分应摊列的培训投资成本。
又或若是该员工与雇主已达成了竞业禁止协议,在其离职后违反了此份协议所载明的义务规定,或是因工作疏忽而导致企业遭受
经济损失时,企业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诉求,这同样是合理和合法的行为。
反之,如无上述特定情形存在,那么企业在员工离职之际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就是毫无道理、缺乏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