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女职员在正式
入职仅半个月之后便宣告妊娠,那么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雇主皆可依法律规定解除该名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条约:
首先是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达到原本约定的聘用标准;
其次为严重违背企业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再次是行为严重渎职、
徇私枉法,对企业利益产生了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失;
复次是在同一时间段内,该名女性员工同时与多家企业签署了劳动协议,并且其参与本企业的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且经过企业方面的提醒要求后仍未有所改善;
最后是员工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而
被起诉追究
刑事责任。
然而,在这些状况以外的解聘情况将被视为非法解聘,该名员工可依法要求企业继续维持她的劳动合作关系,或者索求合理的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