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关于是否享有补偿待遇,需依据下列情形予以判断:首先,若属于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续约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款;具体而言,即按照雇员在其司工作的时间长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给予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如果雇员基于《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况,申请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时,这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向该雇员支付
赔偿金,支付方式仍按上述标准执行;其次,若由于雇员自身原因而不愿签订续约合同,具体情况也可分为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假如用人单位保持原有的
劳动条件或提升了原有劳动条件,但是雇员仍然不愿意续
签合同,这类情况下,雇员无权享受
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先约定的劳动条件,在此情况下,雇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