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突然死亡现象,如果认定为工伤致死,则应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支付相关的丧葬抚恤费用以及因公死亡赔偿款;
反之,如果是由于疾病或非因公导致的死亡情况,那么就应当交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丧葬抚恤费用及相应赔偿款的支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