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可自主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企业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劳动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即可,若处于试用期阶段,则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