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权明确、具体地就甲方之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之保密事宜进行详尽陈述及约定,确保对各自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必须明确,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仅限于那些担任甲方高级管理职务、拥有高级技能或是需要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此外,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实施地点以及实施期限都需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定,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际,凡来自于本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运营;参与同类业务经营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前述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其就业范围不得超出两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