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进行工伤鉴别的主体应当包括用人单位、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家属以及工会组织。
2.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上述职责,那么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家属和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期限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