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职业病的鉴定过程中,
上下班的具体时间节点是依照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内部规定及规范来予以明确规定的。
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每个
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小时,并且其正常情况下的
每周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4个小时以内。
为了确保广大劳动者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用人单位应该确保每位员工每星期至少能享受一天的休假日。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需求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必须先与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并在取得一致意见之后方可实施。
在此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为每日1个小时。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