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之雇员,若需继续任职并提供劳务服务,尽管可无需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却必须要签署相应的劳务合同。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框架下,退休年龄被视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所缔结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
因此,若其在退休之后被原用工单位重新聘用,此时所建立的关系便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而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
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