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公司破产而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困境时,企业法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与经营业务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体。
这种经济实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财产权益,因此,当企业面临破产境地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强制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相关法规通常会对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禁止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