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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而言,在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须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无过错解雇的情况下,若未能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到该名工作者,则须额外承担支付其一个月薪酬的责任;
其次是遭遇经济因素导致的撤资行动时,必须预先三十天向管理阶层或全员内部员工提交详细资料,并在此期间内尽快向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最后,在正式结束劳动关系之际,还应向员工提供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细节性的注意事项也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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