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主动终止
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领取
伤残补偿金。
例如,处于五至
十级伤残程度的员工若自愿解除与企业间的
劳动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发放一笔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应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