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仲裁程序中,存在着庭审结束后仍然可能需要进行另一次庭审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如果首次开庭时涉及到必要的鉴定关键性
证据尚未得以提供,则需等待鉴定结果明确后方能做出裁定;
其次,如先前已经实施了调解程序但未能达成和解或在调解书送达之前,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改变主意并提出异议,
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最后,还可能出现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