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期限,具体如下所述:
当劳动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十年及以上时,其可享受的最长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若劳动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达五年但未满十年,则其可以享受到的最长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为十八个月;
最后,如果劳动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仅有一年且不满五年,那么他/她将能够获得的最长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