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职工上下班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并且该意外并非当事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则该劳动者有权利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在这个概念中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为了完成正常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进行的各项活动,且这一切活动都必须是在合乎情理的时间安排以及合理的行程规划内;
2.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路程,同样需要遵循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规划;
3.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规划下,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场所之间的路程;
4.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况。
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定义,则包括在具体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甚至无责的情况,具体的责任划分将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权威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