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
首先,工伤保险的给付并不具有豁免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之效力。
《工伤保险法》乃属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备显著的“公法”属性,其立足于社会连带思想及社会风险理论作为基本指导观念,旨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从而在劳动者因为职业活动导致身体遭受伤害之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以免遭遇生活上的困厄。
然而,侵权赔偿则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方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乃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无法由工伤保险机构代为履行的,同时也不能因为受害者已经领取了工伤保险的给付,就以此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工伤保险的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主张,二者之间并无互换性可言。
最后,实现双重赔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