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自动离职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恶劣情形所引发,则该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或趁机利用他人处于不利境地使得劳动者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再次,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