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若有幸加入了工伤保险,经过严格的工伤鉴定后被明确认为属于工伤的话,便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强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此种状况下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工伤保险权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承担这一义务,那么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代为垫付此项费用,之后再由该用人单位按期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