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眶壁发生骨折导致眼球产生内陷且两眼球的突出程度差别达到2毫米或者存在外形错位变形从而严重影响到美观者;
2.在一只眼睛经过矫正之后其视力仍达不到0.3,而另一只眼睛则为0.6的情况下;
3.两只眼睛在经过矫正之后其视力均等同于0.5;
4.泪器受到损伤,并且通过手术也未能有效改善流泪症状者;
5.双耳听力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31分贝,或者其中一只耳朵的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71分贝;
6.发音和言语表达出现困难;
7.患有铬鼻病并对医疗依赖程度较高;
8.牙槽骨遭受损伤,长度达到4厘米,同时牙齿脱落数量达到或超过4颗;
9.上、下颌骨发生骨折,经过牵引、固定治疗后未留下任何功能障碍者;
10.进行了肺修补手术;
11.肺内存在异物并需要进行滞留或异物摘除手术;
12.进行了膈肌修补手术;
13.针对限局性脓胸实施了胸膜剥脱手术;
14.进行了食管修补手术;
15.进行了胃修补手术;
16.进行了十二指肠修补手术;
17.进行了小肠修补手术;
18.进行了结肠修补手术;
19.进行了肝修补手术;
20.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
21.进行了开腹探查手术;
22.进行了脾修补手术;
23.进行了胰修补手术;
24.进行了肾修补手术;
25.进行了膀胱修补手术;
26.进行了子宫修补手术;
27.进行了一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
28.进行了乳腺成形手术。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