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具备如下情况之一,便可被确认为因工受伤,进而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权益: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并非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伤害;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的前后时间段内,于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事务中遭遇事故并因此而受伤害者;
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内罹患职业病;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