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工伤事故所带来的补偿项目及相应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如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必须严格遵循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也要保证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此基础上,所有的治疗费用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至于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则保持原样不变;
此外,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其所需的费用也将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最后,还包括其他一些必要的补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