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定为九级工伤的情形下,受伤员工可享有以下多项赔偿待遇:
首先,用人单位应向其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九个月个人工资数额的伤残补助金;
其次,在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固定时间进行支付;
再次,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给员工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除上述各项外,员工还可能享受到其他相关的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