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主选择不与
劳务派遣员工
续签依照现行
法规规定,雇佣方有权选择不再与其所聘用的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
然而,在此情况下,雇主须依法做出相应
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经济赔偿应按照该
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也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至少两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