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并非自始至终地失去效力,相反,合同双方均享有自由决定是否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已签署之合同的权益,此外还可在合同条款中预先设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与规范,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即可引发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力,以及存在法定情形下可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能性。
在此种情况下,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开始执行或履行的部分将会立即停止;
而对于已经实际展开且影响到合同性质的义务内容,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提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请求,同时还拥有向对方索取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