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雇主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约:
首先,在试用期内经查证其行为或表现未能达到当初招聘所设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的;
其次,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再者,员工由于工作态度恶劣、玩忽职守,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
最后,如果员工因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雇主也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