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不得被强制要求延长劳动时间,同时也不应被安排参与夜间轮班劳动。
此外,当孕产妇无法承担原有劳动负担时,企业应在医师的诊断证明后,适度减轻其工作量或为其另外安排工作任务。
对于孕期达到七个月及以上的妇女,企业应该确保在其劳动时间内,给予足够的休息时间并适当减少工作压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