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当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受到的是因他人导致的非主要责任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路等公共运输系统所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损伤,应依法被判定为工伤。
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满足了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条件,但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1)蓄意实施犯罪行为的;
(2)酗酒或吸食毒品的;
(3)自我伤害或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