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递交申请书:
当争议涉及到
仲裁时,
当事人必须提交形式完整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
仲裁申请书,同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准备好同样数量的副本。
2.审议及受理:
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第五天起,
仲裁委员会将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不受理此案。
若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该争议进行审理,他们应自此决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做出的
申诉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
而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仲裁申请并不适宜审理,也会在五个工作内予以说明并拒绝受理。
3.为庭审做好准备:
与此同时,仲裁庭应在开庭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如有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允许擅
自离场,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
诉讼请求,而被申请人则可获得缺席裁决。
4.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
劳动争议时,首先应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
若调解成功,仲裁庭应根据达成的协议内容起草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有了
法律效力;
反之,若调解失败,仲裁庭应立即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需经过批准方可延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