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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如何走

1.递交申请书:
当争议涉及到仲裁时,当事人必须提交形式完整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同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准备好同样数量的副本。
2.审议及受理:
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第五天起,仲裁委员会将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不受理此案。
若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该争议进行审理,他们应自此决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做出的申诉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
而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仲裁申请并不适宜审理,也会在五个工作内予以说明并拒绝受理。
3.为庭审做好准备:
与此同时,仲裁庭应在开庭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如有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允许擅自离场,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诉讼请求,而被申请人则可获得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首先应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
若调解成功,仲裁庭应根据达成的协议内容起草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反之,若调解失败,仲裁庭应立即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需经过批准方可延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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