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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发工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黄** 湖北-荆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12 10:55:17 349人阅读

用人单位拒发工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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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拒发工资时,劳动者不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报酬,还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也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工资报酬以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为准。
(2)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先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5: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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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发工资,可先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表达自身诉求。
(二)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计算赔偿时,工资报酬按实际应得工资确定;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12-12 14:1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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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可提出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诉求,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工资报酬按实际应得确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先协商,不成可投诉或仲裁维权。

2025-12-12 12:5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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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拒发工资,劳动者可获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发工资时,工资报酬按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确定。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遭遇用人单位拒发工资的情况,不知如何具体操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2 12:5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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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拒发工资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工资报酬按实际应得确定,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动者可先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提出支付要求。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2:33:5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拒绝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二、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拒绝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二、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您好,针对您的拒绝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一、拒绝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二、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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