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的保护是每一个企业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与其雇员签署
保密协议,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密协议内容,防止员工
滥用职权泄漏公司核心信息,同时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还常常会在保密协议中规定
竞业限制的条款,以期达到限制竞争对手使用公司信息的用途。
因此,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都是相关法律
法规所允许并被广泛应用于实践中的措施。
对于负有
保密义务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其
劳动合同中和其约定相应的竞业限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后,能够通过集中注意力遏制员工可能滥用其在公司掌握的信息的可能性。
对于这项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该同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依照约定每月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该按照约
定金额向用人单位交付
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竞业限制协议上就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达成了共识,那么按照双方约定实行即可;
然而,若因为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之时间打款给
劳动者,经过劳动者提出请求而仍未果时,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外,若双方没有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该部分款项。
再者,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产生争议,按照现行的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可解决此问题。
若用人单位期望劳动者继续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参照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确认的标准及其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