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处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是被严格禁止解除劳动合约的。
倘若有任何单位单方面作出此类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或将处于妊娠期、育儿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员工进行解聘,则此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被视为无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生产期间绝对不允许强制女性员工参与所谓超过国家规定第三级身体负荷程度的劳动作业以及孕期禁令事项的劳动工作。
同样地,对于处在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也应避免安排她们参与超过国家规定第三级身体负荷程度的劳动作业以及哺乳期禁令事项的劳动工作。
更进一步阐述如下:
1.针对怀孕妇女,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她们在工作日之外的时间
加班,同时如果发现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应遵循
医疗机构的诊断文件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度减低工作量或另行调整工作内容;
2.在怀孕7个月以后的妇女,用人单位不再有权利安排她们超时工作,并且一般情况下不应让她们参与夜班工作,同时应当
保证她们的工作时间内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3.至于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她们延长劳动时间,且除特别极端的情况外,都不宜安排她们在夜间工作。《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