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往往历时四十五个自然日方可完结,然而若因案情复杂而需延长
审理期限,则所延长之时间亦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倘若裁决未能于规定时限内得以颁布,相关
当事人即可针对该
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
对于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