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点必须满足:
首先,发生事故的地点必须在员工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居住地之间的实体交通道路之中;
其次,该事故须是交通事故,无论是机动车导致的事故亦或是非机动车引起的事故(原规定仅要求机动车事故,而新规定对事故类型不再有所限制),或者是两车或者单车事故都可以,但无论如何,此类事故必须被定性为交通事故;
最后,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被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不能是当事人自己,包括全责、次责或同等责任均不能被算作工伤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案例显示,交通警察在处理一些责任难以明确划定的事故时,已经开始倾向不再作出责任归属判定,而是仅仅依据法律标准出具事故证明文件,把责任认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法院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