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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需不需要承担义务

劳务派遣业务中,作为用人方的用工单位需切实履行重要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劳动法规及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适应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保护措施;
清晰地向被派劳动者传达其工作职责以及薪资待遇等信息;
对于按照规定享受加班补贴以及绩效奖金的受雇者,应及时足额拨付相应款项;
同时,还要为员工提供与其所在工作岗位相关联的福利权益;
此外,对于已在岗工作的被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对其实施岗位所需的必要培训;
针对长期合作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常态化要求适时调整员工的基本薪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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