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遭受工伤之后,其亲属一般并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误工费用以及陪伴护理费用的补偿。
然而,如果经鉴定确认该名职工确实有必要进行生活方面的护理,那么他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按月领取到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这笔费用会根据职工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程度,分为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无法自理或部分无法自理三种情况,各自对应的比例分别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