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认定的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须向受损失劳动者支付包含七个月个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贴款。
在此项补偿计算中,“个人工资”特指受伤员工在工伤发生前或职业病确诊前12个月内的月均工资。
若受害人之工资超出所在地区劳动者均值之300%,便需将其按照此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0%予以计算。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细则:
个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或是罹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受工伤者而言,他们在治疗工伤之时应该首选与本单位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倘若情势紧急,他们也可选择就近的医院进行急救处理。
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费用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它们皆应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工伤员工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有的伙食补贴和因由医疗机构出具公允证明,且已征得经办机构之同意,工伤员工赴外地就医所必需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亦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补偿基金对支付此类费用的具体标准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