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障女性职场工作者在孕期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要点:
首先,针对女员工在孕期期间的社保权益,企业不能与女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尊重女员工的生育权,公司不能在女员工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便合约期即将结束,女员工的劳动权利仍然得到尊重,需顺延至孩子产后第一年方可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结束劳务关系。
再次,对妇女在职场中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要求公司不可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高强度体力劳动以及孕期被视为安全危害的工作。
同时,对于怀孕至少七个月的孕妇,公司不应安排其从事长时间加班或者从事上夜班的工作。
这里所提到的“夜班劳动”是指,在夜间22:
00至次日清晨6:
00从事繁重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再者,对孕晚期的女职工,合理安排她们的休息和减轻部分工作压力是必要的。
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职工,需要保证获得工间休息时间或者相应程度的调整工作负担。
如果企业有条件,经过孕妇本身的申请,并得到公司的同意,可以给予长达两个半月的孕期休假。
最后,已婚且有意怀孕的女员工可能会受到就业限制,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安排此类员工从事某些特定工作岗位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