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业绩未能达到预定标准而导致的员工被终止聘用,相关用人机构应实行补偿原则,而非赔偿措施。
当面临员工绩效欠佳的问题时,首先需分析其是否适应该岗位职责要求。
若定位为不适应症候群,应采取调整岗位、提供培训项目等必要手段,帮助提升员工能力。
倘若经过上述操作后,员工仍无法胜任现有职务,则用人单位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以此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须支付合适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