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识范畴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一个年度,该期限从
劳动者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期开始计算。
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即使
申诉方具备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
证据,仍然可能面临无法赢得庭审的情况,这是由于
逾期的
仲裁时效应引发的。
对于拖欠
劳动报酬案件来说,劳动
仲裁的
有效期是从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样也是一个年度。
倘若超过此期限,劳动者也将会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