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
诉讼离婚的冷静期的设定通常为30天。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当夫妻二人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婚姻事务处理部门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如果确认无误,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在一个月的
离婚冷静期满后,再给予三十日的取证时间。
2、自从婚姻事务处理部门接到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三十天内,只要其中任意一方存在不同意离婚的意愿,都有权向婚姻事务处理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接着,在前述规定的期限满了三十日后,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事务处理部门申领
离婚证;
若未能如期完成申请手续,则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