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了
劳动合同时,即便尚未到达终止期限,也仍具备辞去职务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此目的:
第一种是
劳动者和用人机构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共同达成
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告知对方,都是可行的;
第二种方式则需要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待三十日后便正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
劳务关系;
而对于因单位存在不法行为而导致员工提出离职请求的情形,还允许其行使单方面即时生效解除权力。
除此以外,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员工离职,都有权向所在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