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之履行地点的确认规定如下:
首先是劳动者实实在在所进行工作的场地;
其次是用人单位的注册或登记之地点或者其主要职能办事机构查找其所在地点;
第三种情况是若用人单位未经过注册或登记的话,应以其投资方、设立单位抑或是所属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作为其所在位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